關于書畫鑒定,我一直以為有三個階段。
第一,畫在畫家手中,此畫真偽、優劣均由畫家說了算,他送人、賣出、展覽、收藏、銷毀、傳宗接代悉聽尊便。
第二,畫走向社會,無論什么原因,什么途徑,只要離開畫家本人之手,畫家的意見,可供參考,誰愿聽誰聽,誰不愿聽就別聽,不去糾結。
第三,該畫作進入訴訟階段,畫家及與畫家有利害關系的人就不該再表態,表態也沒用,原因很簡單,司法的回避制度:即再優秀的法醫也不能為自己的親屬作司法鑒定。同理,畫家為署名自己的畫作,無論真假,說出的意見僅為法外之音,在司法上沒有意義。
以上三條導致了今天書畫界乃至全世界的繪畫作品都面臨同一問題,書畫鑒定誰說了算數。在西方,有業內公認的鑒定家或組織出具報告,尤其前者以其聲望信譽可以取得司法意義結論,所以西方鑒定家極注重自己的聲譽與道德,不可能為錢鋌而走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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